离婚诉讼法律事务部是由姚志斗律师牵头组建,十余位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部门律师能够综合分析具体案情及客户需求,为当事人量身打造高品质完善的法律服务,一专多能提升保障力,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同时姚志斗律师团队建立了由法学界、司法界的专家组成的顾问团队,为解决各类专业及法律疑难问题提供了智力支持,从而为客户提供职业化的高品质法律服务。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于2008年3月12日在民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
原、被告于1992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儿黄施美。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相识多年,2013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未生育子女产生纠纷,2014年7月18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但被告认为是双方一时怄气所写,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